师宗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云0323执609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师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云南昊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
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云南昊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
银行24×××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2704.15元,冻
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钱世平
书记员殷坤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