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昊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昊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云0323执609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师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云南昊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 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云南昊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 银行24×××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2704.15元,冻 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钱世平
书记员殷坤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