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23民初195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12月16日生,初中文化,罗平县人,住罗平县。
被告:云南昊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被告:***,男,汉族,1974年12月3日生,四川广安市人,原住四川省个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云南昊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8日以被告方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