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昊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昊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23民初195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12月16日生,初中文化,罗平县人,住罗平县。 被告:云南昊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被告:***,男,汉族,1974年12月3日生,四川广安市人,原住四川省个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云南昊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8日以被告方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