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富茂钢结构有限公司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与珠海富茂钢结构有限公司非诉行政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行政执行裁定书
(2014)珠香法行非诉审字第39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东信,局长。
委托代理人钱雨彤,系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珠海富茂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的珠环违改字(2013)6005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因被执行人珠海富茂钢结构有限公司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责令被执行人珠海富茂钢结构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的生产。该决定书已依法送达被执行人珠海富茂钢结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珠海富茂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起诉,经申请执行人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催告后,仍未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即停止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的生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珠环违改字(2013)6005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冯丽萍
审判员廖劲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