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3民初1442号
原告:天津美好景象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现代产业区海航东路新华产业科技园A25-a104。
法定代表人:路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迪,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爱奇清科(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西街**院**楼**901内1。
法定代表人:南立新。
原告天津美好景象摄影有限公司与被告爱奇清科(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天津美好景象摄影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美好景象摄影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美好景象摄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美好景象摄影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吕军英
审判员 杨 玲
审判员 吴松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臧文斌
书记员武辰星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