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奇清科(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创意联合视觉传媒有限公司与爱奇清科(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92民初21152号
原告:广州创意联合视觉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自编**楼)X1301-I8400(集群注册)(JM)。
法定代表人:李文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玲,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爱奇清科(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西街**院**楼**901内1/div>
法定代表人:南立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愁,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创意联合视觉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爱奇清科(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因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广州创意联合视觉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创意联合视觉传媒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创意联合视觉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创意联合视觉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艳玫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何卓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