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奇清科(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爱奇清科(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491民初14981号
原告:**,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莹莹,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爱奇清科(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西街6号院3号楼9层901内1。
法定代表人:南立新。
原告**与被告爱奇清科(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 娇
书 记 员  高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