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奇清科(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爱奇清科(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02民初2644号
原告:***,女,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开原市。
被告:爱奇清科(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丽泽西街6号院3号楼9层901内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9038172R。
法定代表人:南立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爱奇清科(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白 玫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毕昕欣
书 记 员  苗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