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吉思广告标识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执8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郴州市吉思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郴州市吉思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郴州吉思广告标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衡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郴州市吉思玻璃有限公司、郴州市吉思特种玻璃有限公司、郴州吉思广告标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此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才能实现双方债权债务的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项、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2)湘1003执895号案件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尧舜
审判员  段文彪
审判员  朱易南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致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