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吉思广告标识有限公司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东城支行、郴州市吉思玻璃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执834号
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东城支行。
被执行人:郴州市吉思玻璃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郴州吉思广告标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郴州市吉思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郑勇辉。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郑衡军郑衡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东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郴州市吉思玻璃有限公司、郴州吉思广告标识有限公司、郴州市吉思特种玻璃有限公司、郑勇辉、***、郑衡军郑衡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的(2022)湘1003诉前调确2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吉思玻璃有限公司、郴州吉思广告标识有限公司、郴州市吉思特种玻璃有限公司、郑勇辉、***、郑衡军郑衡军的银行存款4189924.09元(含执行费43860.63元、贷款本金3975000元利息171063.46元,暂计至2022年2月20日,后段利息另算)或者扣留、提取其4189924.09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段文彪
审判员  廖见太
审判员  朱易南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曾枳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