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执7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郴州市吉思玻璃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郴州市吉思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郴州吉思广告标识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郴州市吉思玻璃有限公司、郴州市吉思特种玻璃有限公司、郴州吉思广告标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作出的(2020)湘1003民初2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吉思玻璃有限公司、郴州市吉思特种玻璃有限公司、郴州吉思广告标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5900元(含执行费59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400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40590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段文彪
审判员 朱易南
审判员 廖见太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小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