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02执保708号
申请人:郴州开发区松亿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开发区城前岭果子园组。
法定代表人:谢培,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郴州吉思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郑衡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郴州开发区松亿物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郴州吉思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郴州开发区松亿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吉思广告标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6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郴州开发区松亿物资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开发区松亿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吉思广告标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6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胜任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邓智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