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吉思广告标识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02执保544号
申请人:***,男,195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申请人:***,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申请人:郴州市吉思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工业园长富项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1089712468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郴州市吉思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旭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696208220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郴州吉思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旭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394212136B。
法定代表人:郑衡军。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郴州市吉思特种玻璃有限公司、郴州市吉思玻璃有限公司、郴州吉思广告标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吉思特种玻璃有限公司、郴州市吉思玻璃有限公司、郴州吉思广告标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吉思特种玻璃有限公司、郴州市吉思玻璃有限公司、郴州吉思广告标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胜任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贺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