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

郴州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湖南富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0民终21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郴州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坪田标准厂房企业服务中心33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果,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南富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138号长房时代城第16幢N单元104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郴州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南富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9)湘1003民初3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郴州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郴州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郴州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戴**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邹群英
书记员吴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