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初2216号
原告:河北雄安远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新县。
法定代表人:谭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羽枫,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成都纵横大鹏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霞,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立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享,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省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郑金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漠,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雨航,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雄安远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纵横大鹏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中心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河北雄安远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雄安远度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雄安远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河北雄安远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军生
审 判 员 李 玉
审 判 员 李现光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冉冉
书 记 员 杜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