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纵横大鹏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

台州天勤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纵横大鹏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02民初1056号
原告:台州天勤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东平路859-1号127室。
法定代表人:曹瀚翔。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顺友,男。
被告:成都纵横大鹏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6号楼A区7楼。
法定代表人:任斌。
被告: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3号楼A区8层801-805室。
法定代表人:任斌。
原告台州天勤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纵横大鹏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台州天勤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台州天勤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欣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周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