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纵横大鹏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孛特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与成都纵横大鹏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01民初5682号

原告:广东孛特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自治州**市巷阳光一品小区**(**3丘**)。

负责人:冯甲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梅,新疆联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纵横大鹏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v>

法定代表人:任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东孛特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成都纵横大鹏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广东孛特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孛特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孛特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孛特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丽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蔡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