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01民初5682号
原告:广东孛特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自治州**市巷阳光一品小区**(**3丘**)。
负责人:冯甲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梅,新疆联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纵横大鹏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v>
法定代表人:任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东孛特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成都纵横大鹏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广东孛特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孛特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孛特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孛特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丽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蔡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