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4120号
申请人: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和桂工业园B区顺福东路2号车间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31820014T。
法定代表人:李智棣。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程力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合作路89号33幢2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CAT9XH。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
申请人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四川程力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程力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47253.0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程力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47253.0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