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沁蓝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349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和桂工业园B区顺福东路2号车间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31820014T。 法定代表人:李智棣。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沁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5号世外桃源广场27楼00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CRLYY8Y。 法定代表人:**。 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成都沁蓝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3349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成都沁蓝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茶店子支行账号5105********_1内的银行存款2193697.20元(实际冻结0元)。现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成都沁蓝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茶店子支行账号5105********_1内的银行存款2193697.2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