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13705号之一
原告: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和桂工业园B***路2号车间六。
法定代表人:李智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威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三角镇新涌西路22号首层第二卡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创远(珠海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6986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威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创远(珠海市)房地产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07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两项合计38807元,由原告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重彬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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