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4243号
原告: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和桂工业园B区顺福东路2号车间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31820014T。
法定代表人:李智棣。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东宇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玉街2栋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MA4L3EHT3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东宇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以与被告湖南东宇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以原告撤回起诉的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38.6元、财产保全费2112.4元,合共51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