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广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2381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和桂工业园B区顺福东路2号车间六(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31820014T。 法定代表人:李智棣。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广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沙边路22号上锦雅苑48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GDN88K。 法定代表人:***。 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广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广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77056.0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2381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广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77056.06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