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4民初3806号
原告: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和桂工业园B区顺福东路2号车间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31820014T。
法定代表人:李智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山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鹤城镇鹤城大道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92965280L。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2491.28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诉讼费37491.28元,由原告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37491.28元,本院不另作收退)。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