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23815号之一
原告: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和桂工业园B区顺福东路2号车间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31820014T。
法定代表人:李智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广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沙边路22号上锦雅苑48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GDN88K。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广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42元,减半收取为1921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405.28元,合计3326.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