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三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三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1民初4766号
原告:青岛三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南外环路北侧柳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25566730D。
法定代表人:胡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8月1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三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为1万元并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三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三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