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三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胶州市和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青岛康宝食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81执1821号
申请执行人胶州市和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胶州市北京东路265号时代国际中心30号网点。组织机构代码:58367752-2。
法定代表人武孝红,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康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组织机构代码:74399629-1。
法定代表人矫文,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枫之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东镇台湾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9752456-4。
法定代表人矫文,总经理。
被执行人矫文,男,汉族,1970年4月9日生,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执行人青岛三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南外环路北侧柳沟村。组织机构代码:72556673-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0月23日生,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青岛海蕊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九龙镇菩萨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193455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歌,男,汉族,1977年2月21日生,住胶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胶州市和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枫之宝食品有限公司、矫文、青岛三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海蕊木业有限公司、高歌、青岛康宝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胶商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胶州市和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2018年5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602347.50元。现双方当事人已私下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9日提交撤销执行案件申请书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商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