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民终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祥奕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平,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永生,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成群,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天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雨,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基,河南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青东、刘丽佳,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祥奕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天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302民初4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祥奕置业有限公司2019年3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祥奕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67元,减半收取2433.5元,由上诉人河南祥奕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龚跃伟
审判员 王 生
审判员 李君彦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