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南阳市天驰电梯有限公司与南阳市世纪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302民初3580号
原告南阳市天驰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天庆,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茹楼社区。
委托代理人朱基,河南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世纪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元娜,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南阳市新华路1号。
原告南阳市天驰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阳市世纪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诉至本院,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但经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邮寄两次送达而退回,故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符合起诉的四个要件,本案中按照原告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应视为被告的住址不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阳市天驰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十日内,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郜付林
审判员  朱恒军
审判员  丁心然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新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