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南阳市家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南阳市天驰电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328民初2604号
原告:南阳市家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靖建波,任该公司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05226958-9。
委托代理人:刘永军、高丹,河南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天驰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大庆,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8621929XO。
委托代理人:朱基,河南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家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天驰电梯有限公司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市家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阳市家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南阳市家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群长
审 判 员  孟 晓
人民陪审员  王 谨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贾中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