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常杏绿化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常杏绿化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24民初2169号之二 原告:湖南常杏绿化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樟木桥街道双岗社区2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LYD6A4D。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卢峰镇团结街社区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4MA4LTQG98D。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常杏绿化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因湖南常杏绿化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常杏绿化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常杏绿化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22元,减半收取计4861元,由原告湖南常杏绿化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