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济南木子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鲁0103民初48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一、被告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济南木子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万元;二、被告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济南木子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690元,由被告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鲁A×××**号、鲁A×××**号、鲁A×××**号汽车各一辆,因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经司法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向被执行人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于2019年9月16日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于**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