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2民初9324号
原告:济南***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苑鸿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鑫宗,山东鼎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齐朋。
原告济南***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济南***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在法院主持下诉前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同时尚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南***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刘 科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宋宪梅
书 记 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