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4551号
原告:重庆亨鹏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兴科大道631号城市港湾B幢2-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2MA5UGG3E86。
法定代表人:钱力溶,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蒂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车城大道18号附36 号(西湖俪都A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1MA5UTD3W8X。
法定代表人:刘发斌,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亨鹏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蒂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重庆亨鹏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亨鹏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蒂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亨鹏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蒂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9.17元,由原告重庆亨鹏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江 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 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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