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博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博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谭双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23民初1456号
原告:***,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恩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博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东县沿渡河镇野马洞村3组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MA494L3HX2。
法定代表人:曹干,董事长。
被告:***,男,1971年3月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巴东县绿葱坡镇龙池槽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巴东县绿葱坡镇龙池槽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22823ME1865699X。
原告***诉被告湖北博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东县绿葱坡镇龙池槽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0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07月08日以已与***、湖北博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庭外调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巴东县绿葱坡镇龙池槽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巴东县绿葱坡镇龙池槽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审判员钱财保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