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博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博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2823民初3766号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1321644452。
法定代表人:池学聪,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先稳,湖北诺亚(东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博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沿渡河镇野马洞村****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MA49413HX2。
法定代表人:曹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东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博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以被告湖北博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到期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博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博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90元,减半收取计2345元,由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钱财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兼)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