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博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博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2823民初2954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湖北博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北京大道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MA494L3HX2。
法定代表人:曹干,总经理。
被告:税成友,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湖北省巴东县,现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税国庆,男,199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博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税成友、税国庆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以庭外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
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