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昊天高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高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4执5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高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30181899XX,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201号272室(18);电话:17788330152。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热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4760019185M,住所地东阿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天高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3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东***热电有限公司在15836401040001166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东***热电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583640104000116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6646.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柱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