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4执506号
申请执行人:***天高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热电有限公司,住东阿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系该公司员工。
关于申请执行人***天高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东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524诉前调书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东***热电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热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3247.6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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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