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昊天高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高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4执506号 申请执行人:***天高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热电有限公司,住东阿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系该公司员工。 关于申请执行人***天高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东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524诉前调书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东***热电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热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3247.6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