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淄柴新能源有限公司

淄博淄柴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辽源市惠东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辽西执字第131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淄柴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辽源市惠东新能源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6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4)辽西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辽源市惠东新能源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4)辽西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