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1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淄博淄柴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裕民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87226785Y
法定代表人:李冬梅,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口东润汇能生物质能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口市进化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81316713920B,
法定代表人:王景汇,经理。
申请执行人淄博淄柴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口东润汇能生物质能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391民初17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432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月12日、2月28日、3月30日、4月29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2022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要求撤销本案执行,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391民初17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石磊
审判员 李鸿飞
审判员 张 恒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