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民初130号之一
原告:淄博淄柴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裕民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87226785Y
法定代表人:李冬梅,董事长。
被告:***市国力源环保制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市十户滩镇玛桥小区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595917255A
法定代表人:郎建平,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2022)鲁0391民初130号财产保全裁定,依法查封、冻结被告***市国力源环保制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7728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淄博淄柴新能源游侠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告***市国力源环保制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7728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市国力源环保制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7728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敦金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耿颢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