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民初828号
原告:淄博淄柴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裕民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川,山东沂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国先达,经理。
原告淄博淄柴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淄博淄柴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淄博淄柴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闫 晓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路超
书 记 员 宋景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