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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175号
原告:淄博淄柴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裕民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87226785Y
法定代表人:李冬梅,董事长。
被告:***市国力源环保制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市十户滩镇玛桥小区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595917255A
法定代表人:郎建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淄柴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市国力源环保制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淄博淄柴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市国
力源环保制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7728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淄柴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市国力源环保制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7728元。
二、如被告***市国力源环保制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107728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春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