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淄柴新能源有限公司

淄博淄柴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徽圣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391民初1975号 原告:淄博淄柴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裕民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沂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沂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徽圣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破凉镇先觉村,现下落不明。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淄博淄柴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圣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淄博淄柴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11575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600GFM燃气发电机组1台套,合同金额14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完合同义务,并多次通知被告提货、付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提货、付款义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已严重违约,现原告依法请求判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 被告安徽圣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买卖合同、发票、损失明细、照片,本院均确认为有效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600GFM燃气发电机组1台套,合同金额1400000元;合同生效60天内在原告公司提货;货物所有权自货款两清时转移,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货物属于原告所有;结算方式为被告支付140000元定金合同生效,被告提货前再支付1120000元原告发货,剩余140000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一周内付清;质保期自提货之日起12个月或机组调试运行1500小时先到者。 庭审中原告述称,合同签订前被告已经支付定金140000元。之后,被告一直未按约履行付款提货义务。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在60天内付款提货构成违约,且被告现已下落不明,原告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的规定,原告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的规定,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提出解除合同,本院确认原告通知被告解除合同的时间为本案起诉状送达被告的时间即2022年10月8日,至此双方的买卖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原告主张的损失中设备损失并无有效证据证明损失具体数额,本院在本案中不予支持;逾期付款损失应以11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8日计算至2021年11月25日,以12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6日计算至2022年10月8日,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原告多主张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淄博淄柴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圣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9月19日签订的买卖合同于2022年10月8日解除; 二、被告安徽圣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淄博淄柴新能源有限公司损失,具体计算方法为以11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8日计算至2021年11月25日,以12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6日计算至2022年10月8日,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淄博淄柴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16元,财产保全费3078元,由被告安徽圣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蒲业学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