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苏0991民初1494号
原告江苏悦达专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爱乾坤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项新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苏悦达专用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大爱乾坤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调解。
原告江苏悦达专用车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3月5日,原被告经洽谈签订了垃圾车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垃圾车5辆,每台40.5万元,总价款202.5万元,约定结算方式为车辆上牌,交付使用后60日内付货款90%,剩余10%作为质保金(一年),以及发生争议由出卖方(原告)人民法院管辖。后双方又于2014年4月3日、6月30日、8月31日、11月31日各签订了协议一份。上述五份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送货,共发生总价款为605.5万元,后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还差欠235.5万元。后双方又发生买卖合同,截止2016年1月19日,被告共差欠原告货款90万元及车辆上部件货款。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垃圾车款1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暂计120000元,诉讼额暂合计27.5万元);违约金计算方法:从2015年12月1日起到实际还清15.5万元之日为止以8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周0.16%标准承担,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垃圾车上装货款74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暂计9万元,诉讼额暂合计83.5万余);违约金计算方法:从2016年4月1日起到实际还清74.5万元之日为止以74.5万元为基数,按照每周0.16%标准承担,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3、由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大爱乾坤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差欠原告江苏悦达专用车有限公司车辆货款本金90万元,被告北京大爱乾坤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当庭一次性支付85万元到原告的银行账户。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原、被告车辆买卖及售后服务纠纷至此处理终结。
案件受理费14790元,减半收取73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95元,由原告江苏悦达专用车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