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3972号
原告: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路驰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村铁路西一公里。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茂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48号208号楼10层C座100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路驰分公司与被告北京茂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路驰分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路驰分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路驰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邵 慧
书 记 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