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泰盛瑞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北京中泰盛瑞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苏州上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京0114民初1896号
原告北京中泰盛瑞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公司)与被告苏州上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金公司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中泰公司与上金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上金公司向中泰公司借款,双方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现中泰公司已完成出借款项的义务,且借款期限已经届满,上金公司至今未偿还借款,应承担继续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律师费的责任。中泰公司要求上金公司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支付利息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上金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及辩论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于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9年9月17日,中泰公司与上金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上金公司向中泰公司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10月16日止,借款月利率为0%。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借款及所涉及债务系至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花费的费用。合同还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当日,中泰公司向上金公司转账30万元。上述借款至今尚未返还。 另查,中泰公司为起诉上金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与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为此支出律师费1.8万元。 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银行记录、《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被告苏州上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北京中泰盛瑞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 二、被告苏州上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中泰盛瑞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利息(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三、被告苏州上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中泰盛瑞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律师费1.8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苏州上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杜春龙
书记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