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泰盛瑞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江苏兢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泰盛瑞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5811号
原告:江苏兢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高新区(原海安镇)黄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骆林桃,总经理。
被告:北京中泰盛瑞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中苑二区42号楼8层802。
法定代表人:曹鸿鹄,职务不详。
原告江苏兢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泰盛瑞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兢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江苏兢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江苏兢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渠阳振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董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