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云浮市泰瑞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永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特182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仲裁反请求申请人):云浮市泰瑞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浮百盛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世纪大道中路永利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5701341238。
法定代表人:魏伟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玲,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展翅,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仲裁反请求被申请人):***,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仲裁反请求被申请人):广东华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华泰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厂前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195026445F。
法定代表人:吴自祥。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仲裁反请求被申请人):阳江喜之郞果冻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江喜之郎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湖滨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073617517XX。
法定代表人:***。
上述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维亮,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乔冶,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仲裁被申请人:益华控股有限公司(YiHuaHoldingsLimited)(以下简称益华控股公司),住,住所地FLAT/RM8A,WAHKITCOMMERCIALCENTRE,300-302DESVOEUXROADCENTRAL,HONGKONG/div>
负责人:陈健仁。
仲裁被申请人:云浮益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浮益华公司),住,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世纪大道中永利酒店****国税局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4W6NE32K。
法定代表人:魏伟玲。
申请人云浮百盛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
一、申请事项: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9)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156号仲裁裁决。
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1、仲裁庭未依职权追加案外人河北喜×郎食品有限公司作为当事人参与仲裁,且拒绝云浮百盛公司申请追加案外人河北喜×郎食品有限公司为反请求被申请人的请求,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裁决;2、对方当事人隐瞒了多项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对裁决结果造成重大影响,严重影响云浮百盛公司的实体权利;3、仲裁庭未裁决100万元装修补偿费,与各方约定相悖;4、仲裁裁决同时计算同期利息与违约金于法无据;5、云浮百盛公司未足额支付阳江喜之郞公司借款系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据此云浮百盛公司无需给付利息,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三、受理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四、仲裁机构受理案号:(2019)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156号。
五、仲裁机构受理时间:2018年12月19日。
六、适用的仲裁规则:201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七、仲裁请求:1、裁决云浮益华公司向***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42637487.24元,并向***支付利息人民币2053915.15元(暂计至2018年11月30日,具体应计至前述股权转让款付清之日止。利息计算标准: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和违约金人民币195269.38元(暂计至2018年11月30日,具体应计至前述股权转让款付清之日止,且每日按照前述股权转让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2、裁决云浮益华公司向广东华泰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4212495.75元,并向广东华泰公司支付利息人民币684638.38元(暂计至2018年11月30日,具体应计至前述股权转让款付清之日止。利息计算标准: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和违约金人民币64861.82元(暂计至2018年11月30日,具体应计至前述股权转让款付清之日止,且每日按照前述股权转让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3、裁决云浮百盛公司向阳江喜之郎公司清偿欠款(借款)人民币98034375元及其利息人民币1570075.52元(暂计至2018年11月30日,具体应计至前述欠款付清之日止。利息计算标准: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和违约金人民币4121342.70元(暂计至2018年11月30日,具体应计至前述欠款付清之日止,且每日按照前述欠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4、裁决云浮百盛公司向***清偿欠款(股息)人民币7530520.16元,并向***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4050.11元(暂计至2018年11月30日,具体应计至前述欠款付清之日止,且每日按照前述欠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5、裁决云浮百盛公司向广东华泰公司清偿欠款(包括借款、垫支款项及应付股息)合计人民币7052673.41元,并向广东华泰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43520.86元(暂计至2018年11月30日,具体应计至前述欠款付清之日止,且每日按照前述欠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6、裁决益华控股公司及云浮百盛公司就本仲裁请求第1、2项云浮益华公司全部义务和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裁决云浮益华公司及益华控股公司就本仲裁请求第3、4、5项云浮百盛公司的全部义务和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裁决云浮益华公司、益华控股公司、云浮百盛公司承担***、广东华泰公司、阳江喜之郎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00万元;9、裁决云浮益华公司、益华控股公司、云浮百盛公司赔偿***、广东华泰公司、阳江喜之郎公司人民币1.2亿元,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0、裁决云浮益华公司、益华控股公司、云浮百盛公司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和其他费用,包括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人民币329999.83元、法院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法律评估费人民币103379元。
八、仲裁反请求:1、裁决***、广东华泰公司、阳江喜之郎公司连带赔偿因其违约(违反《风险提示》)而导致云浮百盛公司补交的契税人民币306258.3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连带支付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9年2月18日,利息为人民币18264.90元);2、裁决***、广东华泰公司、阳江喜之郎公司连带赔偿因其违约(违反《风险提示》)而导致云浮百盛公司补交养老保险费人民币149185.53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连带支付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9年2月18日,利息为人民币8208.31元);3、裁决***、广东华泰公司、阳江喜之郎公司连带赔偿因其违约(违反《风险提示》)而导致云浮百盛公司支付给云浮市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装修款人民币10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连带支付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19年2月18日,利息为人民币79034.72元);4、裁决***、广东华泰公司、阳江喜之郎公司以及河北喜×郎公司连带承担本案仲裁反请求的仲裁费用。云浮百盛公司在庭审过程中将第2项反请求中的“养老保险费人民币149185.53元”变更为“养老保险费人民币116753.89元”。
九、仲裁裁决作出时间:2019年11月14日。
十、仲裁裁决内容:1、云浮益华公司向***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42637487.24元,并向***支付利息人民币2053915.15元(暂计至2018年11月30日,具体应计至前述股权转让款付清之日止。利息计算标准: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和违约金人民币195269.38元(暂计至2018年11月30日,具体应计至前述股权转让款付清之日止,且每日按照前述股权转让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2、云浮益华公司向广东华泰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4212495.75元,并向广东华泰公司支付利息人民币684638.38元(暂计至2018年11月30日,具体应计至前述股权转让款付清之日止。利息计算标准: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和违约金人民币64861.82元(暂计至2018年11月30日,具体应计至前述股权转让款付清之日止,且每日按照前述股权转让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3、云浮百盛公司向阳江喜之郎公司清偿欠款(借款)人民币98034375元及其利息人民币1570075.52元(暂计至2018年11月30日,具体应计至前述欠款付清之日止。利息计算标准: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和违约金人民币4098385.58元(暂计至2018年11月30日,具体应计至前述欠款付清之日止,且每日按照前述欠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4、云浮百盛公司向***清偿欠款(股息)人民币7530520.16元,并向***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4050.11元(暂计至2018年11月30日,具体应计至前述欠款付清之日止,且每日按照前述欠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5、云浮百盛公司向广东华泰公司清偿欠款(包括借款、垫支款项及应付股息)合共人民币7052673.41元,并向广东华泰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43520.86元(暂计至2018年11月30日,具体应计至前述欠款付清之日止,且每日按照前述欠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6、益华控股公司及云浮百盛公司就上述第1、2项仲裁请求中云浮益华公司全部义务和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云浮益华公司及益华控股公司就上述第3、4、5项仲裁请求中云浮百盛公司全部义务和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云浮益华公司、益华控股公司、云浮百盛公司承担***、广东华泰公司、阳江喜之郎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00万元。9、云浮益华公司、益华控股公司、云浮百盛公司承担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332873.5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人民币230999.88元、法院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法院评估费人民币103379元;10、***、广东华泰公司、阳江喜之郎公司连带赔偿因违约(违反《风险提示》)而导致云浮百盛公司补交的契税人民币306258.3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连带支付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9年2月18日,利息为人民币18264.90元);11、***、广东华泰公司、阳江喜之郎公司连带赔偿因违约(违反《风险提示》)而导致云浮百盛公司补交养老保险费人民币108518.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连带支付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9年2月18日,利息为人民币5956.45元);12、驳回***、广东华泰公司、阳江喜之郎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13、驳回云浮百盛公司的其他仲裁反请求;14、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1904105元,由***、广东华泰公司、阳江喜之郎公司承担人民币571231.50元,云浮益华公司、益华控股公司、云浮百盛公司承担人民币1332873.50元。***、广东华泰公司、阳江喜之郎公司已向仲裁委员会预缴了仲裁费人民币1904105元,现全部冲抵本案仲裁费,云浮益华公司、益华控股公司、云浮百盛公司应将自行承担的仲裁费人民币1332873.50元迳付给***、广东华泰公司、阳江喜之郎公司。本案仲裁反请求仲裁费为人民币59633元,由云浮百盛公司和***、广东华泰公司、阳江喜之郎公司各自承担一半即人民币29816.50元,云浮百盛公司已向仲裁委员会预缴了仲裁费人民币59633元,现全部冲抵本案仲裁费,***、广东华泰公司、阳江喜之郎公司应将自行承担的仲裁费人民币29816.50元迳付给云浮百盛公司。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实:1、仲裁庭于2019年4月15日经合议后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不同意云浮百盛公司申请追加河北喜×郎食品有限公司为该案反请求被申请人的请求;2、仲裁庭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裁决书更正,就(2019)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156号裁决书所涉及的打印上的错误作出更正。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益华控股公司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设立的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参照适用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规定处理。关于涉外仲裁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该法2012年修正后的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本案中,首先,云浮百盛公司主张仲裁庭未依职权追加案外人河北喜×郎食品有限公司作为当事人参与仲裁,且拒绝云浮百盛公司申请追加案外人河北喜×郎食品有限公司为反请求被申请人的请求,违反了法定程序。对此本院认为,***、广东华泰公司、阳江喜之郎公司申请仲裁并未将河北喜×郎食品有限公司列为仲裁案件当事人。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仲裁庭不具有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的权力。云浮百盛公司虽提起反请求并申请追加河北喜×郎食品有限公司作为反请求被申请人,但根据201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在仲裁庭组成后申请追加当事人的,如果仲裁庭认为确有必要,应在征求包括被追加当事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后,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案涉仲裁协议表面上不能约束被追加当事人或存在其他任何不宜追加当事人的情形的,仲裁委员会有权决定不予追加。仲裁庭经合议后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不同意云浮百盛公司申请追加河北喜×郎食品有限公司为该案反请求被申请人的请求,并不违反仲裁规则;其次,云浮百盛公司提出的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未支持100万元装修补偿费、重复计算利息与违约金等撤裁理由,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不能作为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依据。
综上,云浮百盛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云浮市泰瑞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2019)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15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云浮市泰瑞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乐乐
审判员  李 原
审判员  许海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谢靖颖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七十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2号)
第十二条仲裁协议或者仲裁裁决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情形的,为涉外仲裁协议或者涉外仲裁裁决。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作出的裁定,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外,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确认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申请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案件,参照适用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规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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