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裕富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市兴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02执保45号
申请人:广西裕富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市兴鸿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西裕富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市兴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80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房产或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兴鸿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的存款8000000元(账号:6600××××0025)。
上述财产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冻结的财产设立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财产冻结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由此而导致财产被解除保全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