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裕富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裕富建设有限公司、桂林市日兴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05财保9号 申请人:广西裕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金水湾自由自宅2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MA5KB3X96M(4-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桂林市日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南一路14号10栋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310258517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2年1月向***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桂林市日兴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2022年3月10日,***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我院于当日签收。申请人于2021年3月10日交纳财产保全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桂林市日兴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0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本院。 具体保全措施由本院保全组采取。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何汶睿